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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企业公告
联合会概况

本会章程

广州粤港澳大湾区企业廉洁与合规
管理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广州粤港澳大湾区企业廉洁与合规管理联合会(简称:廉洁与合规管理联合会,英文:Guangzhou Guangdong-Hong Kong-Macao Greater Bay Area Federation for Enterprise Compliance and Anti-corruption,英文缩写为:GGBA-FEC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在粤港澳大湾区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的致力于廉洁与合规管理的企业及相关社会团体等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性、非营利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致力于推动广州及粤港澳大湾区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出新出彩,引导会员落实廉洁与合规倡议,增强合规经营意识,提升合规管理能力,争当廉洁、合规、诚信经营表率。
第四条 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是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业务主管单位是广州市工商业联合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第五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在授权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六条 本会住所以法人登记证书载明地址为准。
住所变更,按章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同意。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七条 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构建亲清政商关系、推动企业廉洁合规管理等方面的政策规范、工作要求等;
(二)推动会员将廉洁意识融入企业管理全过程,培育廉洁文化,防控廉洁风险,引领行业与社会增强廉洁合规意识;
(三)推动会员以倡导合规经营价值观为导向,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体系,制定合规管理制度,培育合规文化,营造重视合规经营的企业氛围;
(四)联合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机构开展企业廉洁合规管理方面的研究、教育、培训、咨询、评估、评选、认证等工作,助力会员更好提升廉洁合规管理水平;
(五)建立廉洁合规信息共享机制,在会员内部共享会员单位员工腐败及违规信息,提高其违规成本;
(六)开展跨区域、跨行业廉洁合规经营管理交流,为企业互学互鉴搭建平台;
(七)搭建政府与企业沟通交流的平台,开展法律法规规定或政府部门委托或授权的其他与廉洁合规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八条 活动原则:
(一)坚持“政府引导、联合会自治”原则,一切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和负责人当中分配;
(三)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四)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会和会员利益;
(五)遵循科学办会原则,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动;
(六)本会法人登记证书载明事项内容发生变化,应按规定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 党建工作

第九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第十条 党组织关系转入本会管理的正式党员达到3人以上时,报请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支部;不足3人时,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开展党的工作。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二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组成,每个会员单位选派1名负责同志作为代表参与本会具体工作。
第十三条 申请加入本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两年内正常经营(运作),未发生税收、安全生产、环保、市场监管、规划建设、城市管理、劳动用工等方面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内部规章制度健全,依法依规进行管理;
(四)主要负责人两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刑事处罚;
(五)接受本会廉洁与合规管理服务、引导、教育。
第十四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营业执照(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申请人和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二)监事会提出入会审核意见,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在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上颁发会员证;
(四)办理入会手续的同时依照规定交纳会费;
(五)及时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 建立全体会员名册,明确会员、理事、监事以及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等名单。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及时修改名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会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咨询和服务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五)查阅本会章程、会员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六)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享受本会赠阅或订阅刊物和资料优先权。
第十七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接受本会监督、指导;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年会及各项业务活动。
第十八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本会,退回会员证;会员超过两年不履行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九条 会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相应终止:.
(一)申请退会或自动退会的;
(二)不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
(四)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
(五)被“诚信广州”列入黑名单的;
(六)会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单位代表人受到刑事处罚的;
(七)其他原因退会的。
会员资格终止的,本会收回其会员证,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入会。
第二十条 非理(监)事会成员的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会员资格终止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一条 本会实行民主办会。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决策,须经民主表决通过,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作出决定。
第二十二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人数为奇数。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单位代表人因故届中辞去职务、单位委派另外人选的,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并在理事会进行通报。
本会届中变更法定代表人、会长、监事长单位代表人和秘书长,其人选须经业务主管单位考察和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理事会或监事会表决。
第二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
(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届任期四年。会员大会每届至少召开1次,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员数量超过300个时,应当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会员数一般不少于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一。会员代表大会与会员大会职权相同。
第二十六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修改选举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理事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七)对本会名称、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变更,本会终止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八)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第二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全体会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会员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秘书处应于会议召开前10日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和议题等通知应到会会员。
本会开展以下活动,应提前15个工作日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一)召开会员大会、研讨会、讲座培训、论坛、公益慈善等重要会议和活动;
(二)向党政机关行文,反映重要情况,提出重要建议或者请求事项;
(三)开展涉及港澳台及国外的活动;
(四)以本会名义加入其它民间组织;
(五)对外发布重大敏感信息等;
(六)接受境外捐赠或赞助等重大活动;
(七)发生突发事件、事故等影响社会稳定事项;
(八)其他依法依规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会员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组成,成员数一般不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且为奇数。理事会成员每届任期与会员大会一致。
第三十条 理事会任期届满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换届的,须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本会理事会通过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可提前或延期换届。延期或提前换届时间最长一般不超过一年。遇特殊情况,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届满前半年应当筹备换届工作,筹备会议材料要提前半年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由主管单位对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及其单位代表人和秘书长人选进行考察或备案。
换届选举须通过召开会员大会进行,不得采用通讯方式召开换届选举会议。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召集会员大会;
(二)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制定本会的年度财务工作方案、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四)执行会员大会通过的决议;
(五)选举或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等负责人;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拟定年度财务预决算,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决定住所变更以及表决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九)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监督秘书长的工作;
(十)研究确定轮值会长;
(十一)聘任或解聘秘书长,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十二)制定会员“黑名单”制度和失信信息公示制度;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2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长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一)会长认为必要时;(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三)监事提议时。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理事签名(盖章)的提议函。监事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二分之一以上监事签名(盖章)的提议函。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线下召开理事会会议不便时,可以线上或书面形式召开。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单位代表人对本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理事单位代表人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会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会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五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原则上由会长单位代表人或秘书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也可以由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单位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法定代表人的人选确定后,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
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单位代表人和秘书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社会信用良好;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较高声誉;
(四)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秘书长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合法权益;
(八)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本会会长实行轮值,轮值范围是常务副会长,轮值时间为两年,由理事会研究确定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轮值会长在任期内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的,由理事会在30天内研究提出新任轮值会长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按照前款产生的新会长任期为上任会长未尽任期。
第三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工作;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九条 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秘书处办公会议各项议题,应形成会议纪要,抄送理事会和监事会。秘书处下设内设机构须经理事会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秘书长由会员单位推荐,由理事会聘任。秘书长对会员大会和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列席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三)提名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提议专职工作人员的聘免,交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八)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一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2名,监事不得兼任本会其他职务,每届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和会员大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检查本会财务收支、固定资产、会计凭证等财务资料,检查财务人员、出纳人员相关工作,对不称职者提出更换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监督秘书处工作,对不称职人员提出解聘建议;
(六)根据入会审查程序,对申请入会会员予以审查,并书面提供审查意见;
(七)参与本会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和审批程序的制定,坚持规范化办会;
(八)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等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存在问题;
(九)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事项。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议每年召开2次会议。监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会的决议事项应当做出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单位代表人及记录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单位代表人可以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些说明性记载。监事会的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当妥善保管,并向全体会员公开。 线下召开监事会会议不便时,可以线上或书面形式召开。
第四十四条 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监事以及负责人,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或会议决议。理事会、监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理事、监事单位代表人当场审阅签名。会员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决议、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
第四十五条 本会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及终止,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并形成决议,并向全体会员公布。各分支(代表)机构的名称应冠以本会的名称,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会,各分支(代表)机构不冠以行政区域名称,不带有地域性特征。分支(代表)机构不再下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各分支(代表)机构根据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任务和业务范围的需要设置,有明确的名称、负责人、业务范围、管理办法和组织机构等,报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形成决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与专职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相关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六章 财产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三)利息;
(四)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捐赠;
(五)政府购买服务或相关资助;
(六)其它合法收入等。
第四十八条 本会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运作成本和会员情况等因素,遵循合理负担、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合理制定会费标准。会费采用固定标准,不具有浮动性,会费标准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四十九条 本会会费标准如下:
(一)会长单位: 20万元/年
(二)监事长单位: 15万元/年
(三)常务副会长单位: 15万元/年
(四)副会长单位: 10万元/年
(五)理事、监事单位: 2万元/年
(六)普通会员单位: 2000元/年
会费管理使用办法由秘书处制订完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五十条 本会变更法定代表人、换届、注销登记、每年年底前须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会长单位代表人、秘书长离任前应当接受财务审计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监督检查。
经费来源属于财政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财政、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二条 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正常业务活动、合理性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不得用于分配。
第五十三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得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和福利支出。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等开支控制在规定的合理比例内,不得变相分配本会的财产。
工作人员的福利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具体由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执行,从本会收入中支付。
第五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五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
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六条 本会财务实行统一核算,发生的各项经费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
本会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本会的银行账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贷,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五十七条 本会会计工作应由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负责。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实行账、钱、物分人管理。会计人员依照相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十八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五十九条 本会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第六十条 本会建立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会长、理事会、监事会以及会员大会报告,同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职能部门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需要提交有关业务活动或财务情况的报告时,本会予以配合。
第六十一条 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检查;按照登记管理机关重大事项报告的相关要求和指引,履行报告义务。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二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通过后报会员大会表决。会员大会就章程修改事项进行表决的,须经全体会员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可生效。
第六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通过。在召开会员大会前,将章程修改草案、章程修改说明(对照新旧章程说明全部修改内容,须加盖公章)、盖有登记管理机关章程校准章的旧章程,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再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六十四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
(三)本会发生分立、合并;
(四)自行解散。
第六十五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六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算工作和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违规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七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转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已经2021年4月16日第一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